借用他人购房指标购房能否要求过户?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冯华、岳安、岳云、姜伟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黎莉小区3号楼1单元的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被告一家在崇文区款街的房屋被拆迁,所以被告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08年1月17日,被告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共计300000元由原告一家支付。2009年1月22日,开发商向被告交付房屋,房屋钥匙由被告交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现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印花税150元、专项维修资金6000元、契税5000元、综合地价款5000元、产权代办费900元、房屋登记费40元均为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该原件已被被告挂失)均在原告处保存。房屋所有款项均系原告一家出资,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买房,双方为借名买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黎莉小区3号楼1单元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庄勇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由于申请购房资格。2008年下半年,被告在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先出资,在原告取得购房资格后,被告另出资,双方各自取得一套经适房。但之后原告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资格,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房屋已确认归属于被告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审理查明,2008年1月17日,庄勇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黎莉小区3号楼房屋。该房屋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000元,实际总价款为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冯华一家支付了该房屋的房款300000元,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11年11月22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庄华,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另查明:原告称其与被告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购房指标给原告,由原告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岳云名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岳办理位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岳云名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借名买房。在本案中被告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在2008年1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在交房后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由原告持有,根据以上分析,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借名买房约定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屋现已具备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遵守该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被告提出双方达成换房协议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故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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