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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婚内出轨”日趋严格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指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对“公序良俗”均有表述。此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往往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词出现,此次直接将“公序良俗”编纂进《民法总则》尚属首次。

  《民法总则》中共计出现“公序良俗”4次,分别在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显然,此次“公序良俗”入法可谓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更是如此。

  此前,曾有类似案件,即夫妻一方去世时将遗产全部遗留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该夫妻一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却为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不能容忍。因此,遇到该类问题,往往显得较为棘手。虽然,法官往往也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进行合理的处理,但当时苦于“无法可依”,使得类似判决或案件的处理颇受争议。《民法总则》颁布后,此类问题的处理将会变得相对容易,《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不得违法外,还需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再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内出轨的一方由于不满足“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而往往被认定为“道德范畴”,从而使得“婚内出轨”这种不良现象得以“逍遥法外”。相信,《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将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处理以及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较大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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