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配偶另一方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直接分割瑕疵股权
由于质押权是一种“期待权利”,不能直接影响配偶一方持股的分割,因此,股权“被质押”不能成为股权不被分割的理由。因此,即使股权设有质押,但并不影响其被分割的后果,至于股权价值大小,并不影响股权是否能被分割。
2、提起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诉讼
而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原则。即使未持股的配偶另一方不是股权质押合同的相对人,但仍可从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为基础突破口,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必要的时间通过“合同无效”诉讼实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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