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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硚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引言:本案系房价上涨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硚口区中环新天地,在购房人支付一半的房款后,卖方以签订合同时房价过低不愿再履行合同,不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随后,双方产生争议,买方将卖方起诉至硚口法院,要求对方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经原告出示的被告与第三人某龙房产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以房价过低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且被告当庭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另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四)中恰恰也证明被告自身属单方违约,不愿再履行合同,故结合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单方违约。
二、被告抗辩以涉案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系由于原告女儿刘某的身份证过期而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齐过户材料,责任不在于被告。为此,本律师认为,法庭对其抗辩应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1、《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原、被告两方,虽然双方在《合同》第十八条第3项中约定:乙方房产证加上女儿的名字(刘某),贷款人由刘某签署。但本律师认为,这只是原告作为一个父亲对女儿刘某的承诺,且原告刘某因年龄较大需由其女儿申请贷款才能审批通过,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项约定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
 2、另外,依照《合同》第六条:······房产中介在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材料齐全后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在按揭贷款审批的五个工作日内过户。该第六条对过户设有前提条件,即中介在原、被告双方提供材料齐全后······过户,并没有对提供材料齐全的期限明确约定。同时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第三人某龙房产代理公司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规避1%的税费后再行过户的证据及结合被告本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因被告名下还有房产出售意图节省税费,其自身实际对过户的时间进行了补充说明,被告抗辩以原告女儿刘某的身份证过期未能按照合同交齐过户材料,责任不在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半的购房款后,被告以房价过低、原告女儿身份证过期为由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为此,本律师特向法庭说明的是,房产交易关系到老百姓安家立业的头等大事,卖方不能随意以除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导致买方购房不能,否则,这将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从本案来讲,被告违约行为明显,法庭应判令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三点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陈哲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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