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考核?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许多用人单位非常重视招聘阶段,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经过重重筛选终于录用了当时认为满意的员工,但当员工真正开始工作后,才发现有些员工无论是从工作能力、态度还是从工作成果看,都和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大相径庭,这时如果用人单位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不合格员工时,却发现招聘时要么没有约定录用条件,要么约定的录用条件过于笼统宽泛不具可衡量性。
如果用人单位贸然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且员工还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解除合同,勉强留用不合格的员工,也会给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这时用人单位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那么用人单位怎样使员工试用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把握好考核录用的最后一道关卡呢?合理的约定录用条件和公平公正的考核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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