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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要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具有可衡量性。根据笔者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被列入录用条件有以下几类:


一、基本素质类


1、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水平证书等;


2、一定年限以上的岗位工作经验或团队、部门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类疾病(注意,不得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否则涉及就业歧视);


二、入职要求类


1、与前一用人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取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如为外籍员工,应当具备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资格证书;


3、不属于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以内;


4、能够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能够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绩效考核类


1、试用期内不得有违反用人单位颁布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行为:


2、试用期内迟到、早退、旷工、缺勤不得超出     次/天;


3、试用期满考核不得低于一定的分数或等级;


4、试用期内能够完成约定的工作指标或能够良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它类


1、入职前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未被前一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4、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或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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