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04-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凤玲,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永雄,广东晟典(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负责人:吕伟传,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日恒,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惠尔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和深圳市经工商注册登记从事“除四害”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系经深圳市民政局合法登记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有害生物防治行业的政策研究、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行业质量评估;会员培训;行业资质评定等。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单位共268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提供我市除“四害”企业名单的复函》证明,深圳市注册登记有除“四害”经营范围的企业共838户。深圳市除***之外,另有深圳市南山区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该协会会员也均为从事有害生物防治业务。二、***与其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的相关事实。***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证》的所有会员单位均签订了《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自律公约》的第五条规定,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工程,对于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第六条对报价低于前述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对此予以确认。2010年10月18日,***对参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四害防治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三家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正立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吊销三公司的服务资格等级证书等。三、惠尔讯公司主张与深圳市正立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的相关事实。惠尔讯公司与向深圳市正立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立业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署了《深圳市除“四害”有偿服务合同书》,《合同书》第七条明确,该服务费是根据惠尔讯公司的实际消杀服务面积,按照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计算,按每平方米0.1元X 80%的价格进行计算服务费。正立业公司支付了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期间的消杀费336元。惠尔讯公司向正立业公司出具了发票,并加盖了公章。惠尔讯公司主张,由于***与其会员公司签订《自律公约》固定服务价格,致使惠尔讯公司失去了本可以获得更低廉价格的机会,多支付了服务费,造成其损失。四、深圳市相关部门对于除“四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国家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包括除“四害"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制定除“四害”服务费。深圳市物价局于1997年颁布了深物价【1997】55号《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除四害的消杀服务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1元。为了证明深圳市物价局1997出具的除四害收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成本价格,***提供了广州市物价局2000颁发的《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按照室内面积分为不同级别,除四害服务的最低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0.15元,高于深物价【1997】55号的规定。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深爱卫办【2003】31号《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防治有偿服务不正当竞争举报制度的通知》明确:在防治公证承包竞争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严重偏离深物价【1997】55号文的除“四害”、深价联字【2003】8号文的防治收费标准规定,以低于市场成本价承揽除虫灭鼠、白蚁防治业务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庭审中,***申请深圳市正立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虞尚正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虞尚正称深圳市正立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惠尔讯公司签订的《深圳市除“四害”有偿服务合同书》为虚假合同,双方均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该份合同的签订只是为了诉讼目的,因此惠尔讯公司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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