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元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以下简称金色港湾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元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色港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日,金色港湾公司股东会以《股东会纪要》形式确认:金色港湾公司股东向***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等,8月3日,金色港湾公司、***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自2014年8月4日起,金色港湾公司向***借款xxxxxxx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止,年利息24%等。自2014年8月4日起至8月15日止,***代金色港湾公司支付执行款、员工工资、伙食补贴费、柴油费等,并以部分现金补足合计xxxxxxx元的借款给金色港湾公司。嗣后,金色港湾公司在向***出具的《借款收据》中确认收到***借款xxxxxxx元。***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金色港湾公司拒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判令:1、金色港湾公司返还***借款xxxxxxx元;2、金色港湾公司支付上述借款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色港湾公司承担。
被告金色港湾公司辩称:1、请求利息起算日期按借款协议自2014年8月4日起算,本金按借款xxxxxxx元计算;2、请求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利率以及2014年11月22日之后先后下调利率的4倍计息,超过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应不予支持;3、鉴于本公司目前资金困难,如何解决还款问题需召开股东会内部商议解决,并需股东合力寻求经营渠道,以“泰锋”轮正常运转所得偿还,或待“泰锋”轮出售或拍卖后以所得价款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借款协议,用以证明2014年8月3日,金色港湾公司向***借款xxxxxxx元,并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年利率24%等。
2、付款凭证及清单,用以证明***合计借给金色港湾公司xxxxxxx元。
3、借款收据,用以证明金色港湾公司确认收到***借款xxxxxxx元。
金色港湾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金色港湾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2014年8月3日,***与金色港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因金色港湾公司(借款方)需要借款用于支付上海海事法院所判决生效的本公司所欠东樑、浦江打捞、丰渡公司的欠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支付法院代办的“泰锋”轮资产评估费、船舶检验费、拍卖公告刊登费等,经与***(贷款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借款金额为xxxxxxx元,还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方支付贷款方年24%的贷款利息(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方保证按期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和全部利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30%的利息,作为违约赔偿金。
自2014年8月4日起,***先后支付了上海东樑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450000元、上海丰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11605.70元、上海浦江打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83294.57元、上海海事法院执行费及拍卖费用154920元、上海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费82413元、金色港湾公司“泰锋”轮船员伙食费10000元、金色港湾公司“泰锋”轮柴油款77000元、金色港湾公司“泰锋”轮船员工资2万元并支付给金色港湾公司现金10766.73元,合计xxxxxxx元。
2014年8月4日,金色港湾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据》,收据记载:今收到***借给本公司款金额为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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