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11年山东某交通事故赔偿案,2009年9月,受雇于马某的辛某驾驶郁某名下的半挂货车,因车厢挡板松开,致车载豆腐渣散落至高速公路,并造成黄某翻车身亡,交警认定属于意外事故,辛某无责。
法院观点:
肇事车辆未采取车厢挡板加固措施且未对车上货物加盖掩盖物,致使车上物品散落,形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辛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应当在主车和挂车所投的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司机辛某是无责的,但是法院观点却认定司机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两种看似矛盾的结果的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存在差异的,以下是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
第一,责任认定的主体不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民事责任认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认定;民事责任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来认定。
第三,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是主要针对事故发生当时的整个动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相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过程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而民事责任也关注事故发生的整个动态过程,但更多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静态结果,即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结果的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事故民事责任的分担,考虑过程责任,更注重结果责任。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责任认定则是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来作出,是一种司法确认行为,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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