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春节假期期间,交通肇事率上升,常见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特别是醉驾后,找没有喝酒的人顶包这种现象,那么交通肇事顶包怎么判?从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行为进行分析,交通肇事是一项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找人顶包是另一项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所以应当由交警根据具体具体进行依法判断进行量刑处罚。而交通肇事情节是相对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最大化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是两种罪行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条链接:《刑法》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行为认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