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游犯罪量刑原则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某钢铁厂回收废铁过程中,先后10余次窜至对面车间,窃得成品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9890元。被告人陈某明知上述钢材系犯罪所得,仍6次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后被告人王某、李某至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收购站销售当日窃得的钢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上下游犯罪被告人之间量刑应遵照什么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不应高于上游犯罪的法定刑。故本案的一审结果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本案系上、下游犯罪,盗窃罪是上游犯罪,即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也即加入犯。一般情况下,下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于上游犯罪,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下游犯罪刑期应低于上游犯罪的刑期,作为加入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不能高于本犯的盗窃罪。盗窃罪判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三年以上的数额标准是10万元,体现了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要轻于上游犯罪的特点。
其次,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可见,陈某无论次数、价值均达不到。
再次,本案中,即便陈某收购的次数达到十次以上,也不构成“情节严重”。因为从法理上说,当刑法总则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因为总则指导分则,司法解释是分则的具体化,更应遵循总则的要求。故同一犯罪事实的下游犯罪法定刑高于上游犯罪,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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