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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俊律师代理微信赌博案成功判处被告人缓刑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黄雅俊律师
邱贵连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立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坦白【文书来源】 浙江法院公开网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6)浙0302刑初174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赌博罪裁判日期: 2016-11-21法  官: 翁欣宇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邱贵连黄晓捷李姗姗翁乡林被告代理律师: 张玲玲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韦武明 [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黄雅俊 [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贵连,女,1976年8月1日出生于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温州市瓯海区,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玲玲,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晓捷,女,1981年3月4日出生于温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温州市鹿城区,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姗姗,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磐安县,户籍所在地磐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武明,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乡林,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雅俊,浙江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李姗姗、翁乡林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4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李姗姗、翁乡林和辩护人张玲玲、韦武明、黄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共同经营以微信账号组建的名为“休闲名品馆”的聊天群,召集人员利用发红包以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还纠集被告人李姗姗、翁乡林及“丢丢”(另案处理)做赌博群的“代包手”,负责发放赌博红包及抽取头薪。至2016年4月24日,该赌博群累计发放红包6605个,接受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17040元,抽取头薪款人民币39630元。其中,被告人李姗姗在做“代包手”期间,代发红包2728个,接受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30944元、抽取头薪款人民币16368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2728元;被告人翁乡林在做“代包手”期间,代发红包1862个,接受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9376元、抽取头薪款人民币11172元,其个人获利人民币1862元。扣除李姗姗、翁乡林的个人获利,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按55:45的比例分别获利人民币19272元、15768元。
2016年4月27日下午,公安人员分别抓获四被告人,并查扣邱贵连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苹果5、苹果6SPULS、苹果6手机各1只;查扣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黄晓捷的苹果6手机、李姗姗的苹果6PLUS手机、翁乡林的苹果6手机各1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晓捷提供的其他赌博微信群的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陈某1、赵某1、黄某1、赵某2、黄某2、陈某2、谢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数据光盘、微信红包发包数表、红包发包统计、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李姗姗、翁乡林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晓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姗姗、翁乡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贵连、黄晓捷、李姗姗、翁乡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均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邱贵连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晓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李姗姗、翁乡林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结合具体案情及四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辩护人张玲玲、韦武明、黄雅俊就上述理由分别请求对被告人邱贵连、李姗姗、翁乡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黄雅俊请求对被告人翁乡林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邱贵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晓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姗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翁乡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被告人邱贵连违法所得人民币19272元、黄晓捷违法所得人民币15768元、李姗姗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元、翁乡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8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翁欣宇
裁判日期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书记员苏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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