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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负责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代表人:王仲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志强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3月5日、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德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宝公司)、宁波安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电器公司)、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光电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分别作出(2012)浙甬破(预)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宁波骏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潮公司)亦因经营不善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甬余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骏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2年7月25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甬余破字第1、2、3、4-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担任岚宝公司、安迪电器公司、安迪光电公司、骏潮公司的管理人。2012年9月28日,上述四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分别通过了将上述四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决议案。
  现管理人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岚宝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1月31日、3月21日、3月23日、3月30日归还被告本金76891.16美元及利息492.27美元、本金12188.96美元及利息989.95美元、本金31623.88美元及利息121.37美元、本金98283.67美元及利息394.34美元、本金170092.45美元及利息786.30美元。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请求判令:撤销岚宝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1月31日、3月21日、3月23日、3月30日归还被告本金76891.16美元及利息492.27美元、本金12188.96美元及利息989.95美元、本金31623.88美元及利息121.37美元、本金98283.67美元及利息394.34美元、本金170092.45美元及利息786.30美元的提前清偿行为。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2)浙甬破(预)字第1号、第2号、第3号、(2012)甬余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2、(2012)甬余破字第1、2、3、4-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1份;3、岚宝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摘录1页及记账凭证即中国农业银行还款凭证5份、农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客户回单2份;4、岚宝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中该公司2012年7月12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2日的利润表各1份及(2012)浙甬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自2012年1月开始,岚宝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到期日均在破产受理日前,提前清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岚宝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11月3日的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融资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及还款凭证5份,2012年2月2日的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融资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及还款凭证3份,拟证明本案所涉商票融资合同关系及提前清偿的事实;2、2009年、2010年的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融资合同、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若干,拟证明被告与岚宝公司之间在出口商票融资过程中存在提前清偿的惯例。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岚宝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摘录及中国农业银行还款凭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岚宝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中该公司2012年7月12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2日的利润表及(2012)浙甬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岚宝公司在2012年1月已出现破产原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11月3日、2012年2月2日的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融资合同、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证明存在提前清偿的惯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09年、2010年的出口商票融资申请书、融资合同、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存在提前清偿的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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