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富日公司)诉被告***、***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卞为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日公司诉称:被告***、***系夫妻关系,是富日公司股东,合计持有富日公司100%股权。2015年4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日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5年5月6日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为富日公司增资,于2014年5月15日、16日分三次在公司验资账户(建设银行,账号:32×××29)中存入1265.4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16日分四次以银行本票方式擅自从上述账户中提取1265.4万元。
  管理人认为:被告***、***从公司账户违规提取资金,属于抽逃出资,严重侵犯富日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企业破产的严重后果,更严重损害富日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返还出资款1265.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出资款941.4万元,及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返还出资款324万元,及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因为企业搬迁需要新的土地,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500万元才能审批土地,所以才立项投资。如果不达标,土地就不能被审批。当时我们没钱,是通过中介机构操作把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后来增加的部分中介机构又拿出去。不存在恶意抽逃,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返还出资款。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常熟市鸿达电器厂对富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5)熟商破字第00002-0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富日公司截止2015年4月24日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载明:“……1.2银行存款……12654000元系抽走的增资款……14.1***于2014年5月15日投入640万元、5月16日投入301.4万元;***于2014年5月15日投入324万元,共计投入1265.4万元,账面作为增资款处理,但银行对账单显示隔日已转出,本次审计调减实收资本1265.4万元。”
  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被告***(账号:20×××97)向富日公司(账号:32×××29)分别转账640万元、301.4万元。2014年5月16日,被告***(账号:20×××05)向富日公司(账号:32×××29)转账324万元。
  富日公司2014年5月31日的记账凭证载明被告***投资款实收资本941.4万元,被告***投资款实收资本324万元。
  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富日公司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开具本票四张,金额分别为450万元(票号:21113175)、190万元(票号:21113215)、451万元(票号:21113227)、174.4万元(票号:21113229),合计1265.4万元。上述四张本票均于开具当日分别向周正刚、吴夏杰、***、吴夏杰背书转让。
  2015年7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常熟支行出具富日公司对账单一份(账号:32×××29),载明2014年5月15日,***投资款贷方发生额640万元,往来借方发生额分别为450万元、190万元;2014年5月16日,***投资款贷方发生额324万元、***投资款贷方发生额301.4万元,往来借方发生额分别为451万元、174.4万元。
  再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向富日公司管理人陈述:“关于抽逃出资问题。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为搬迁厂房项目审批的需要,对注册资本增资至1500万元……是有第三方垫付、代办的,增资资金验证后就被第三方拿走了……”
  还查明,2015年11月27日,支塘镇企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增资的情况说明》,载明:“……该企业在2014年进行了相关搬迁项目立项,2014年2月申请用地16亩,根据当时常熟市规定征用土地必须投资每亩250万,注册资本要求达到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该企业原有注册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