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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110网律师
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A.一般取回权:主要基于物权;债权;占有; 

  B.特殊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法定的物权)和行纪人的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合法+非法)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1)权利人可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的取回权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否则,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费用。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留置权 

  【例题·单选题】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3-31)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选项A正确。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这主要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取回权,否则会延误破产程序,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 

  选项B错误。取回权的基础系物权,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不是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不会因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只是要承担迟延取回的费用。 

  选项C正确。管理人拒绝权利人取回,权利人当然可基于物权依法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选项D正确。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基于运输、保管关系的占有,可依法成立留置权,管理人可基于留置权对抗权利人的取回权。 

  2.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规则: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A.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原权利人的债权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的,而第三人已支付价款的, 

  A.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代位金代偿物规则: 

  代偿取回权:当取回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因该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得到的代偿物或补偿金。 

  (1)对管理人对债务人占有的不易保管或将严重贬损的财产,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权利人可主张取回。 

  (3)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债权 

  A.财产毁损、灭失在破产受理前的,权利人的债权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财产毁损、灭失在破产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借用了乙公司的一套设备,一直未归还,后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及其解释,下列正确的是?( ) 

  A.如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善意取得该设备,则乙公司的债权可通过共益债权受偿 

  B.如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公司,知情的丙公司虽然支付了价款,乙公司依然可依法主张取回权 

  C.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险,乙公司可就该设备因保险事故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主张取回权 

  D.如果C项中的保险金于破产受理前已经交付给甲公司,乙依然可以主张取回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受理前发生的债权,普通债权;受理后发生的债权,共益债权;代位金未交付的,可取回,交付的,通过债权救济。 

  4.取回权的行使:重整期间的特殊规则 

  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5.特殊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 

  (1)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取回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未付款、未送到 

  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依法通过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途标的物主张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在货物达到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在该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物权回复 

  但,出卖人对在途物未行使取回权,在该物到达管理人后不得取回。——物权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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