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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3、4)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单义律师
郑州中院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3、4)2017-04-21 郑州中院编者按:
    2012年8月,郑州中院作为全国法院首批试点法院之一,组建成立了按照“三合一”审判模式运行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在郑州市委、市人大的领导和省高院的监督指导下,积极践行我院党组提出的“八加六”、“白加黑”工作格局,严惩制假售假及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公证、高效审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天,公布郑州中院将陆续公布郑州中院201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34,敬请关注!


王某某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的网络游戏《炫舞时代》于2012年10月26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上线运营。2013年5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协商,共同编写网络游戏“炫舞时代”的外挂程序对外销售。该外挂程序取名为“完美音色”,经鉴定,该程序是通过向《炫舞时代》游戏客户端注入代码文件、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实现修改游戏结算结果,存在对《炫舞时代》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王某某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的方式对外销售,并利用该外挂程序做游戏代练从中获利,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是王某某主要的下线代理商,陈某帮助孙某某进行销售。经鉴定,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刘某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0673.02元,王某某违法所得529499.01元,刘某某违法所得301174.01元;孙某某、陈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1244.50元,违法所得278084.5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犯《炫舞时代》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院分别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9499.01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1174.01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8084.5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网上销售计算机软件类活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众多与互联网相伴生的产业的兴起,互联网游戏已成为影响巨大、利润丰厚的的经营行业。现实中,游戏玩家为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进入更高的游戏级别,不惜重金购买游戏装备或其它附属服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商机,通过复制部分程序代码、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修改游戏结算结果等手段制造所谓的“外挂程序”来实现上述效果,然后低价销售给游戏玩家,获益巨大,严重侵犯游戏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不仅完整复制他人软件进行非法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此类行为亦属复制他人作品,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亦属侵犯著作权犯罪。本案的判决应能够有效起到规范互联网游戏市场秩序作用,对意图实施此类行为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民事案件:
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商丘正大
帮农饲料有限公司、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正大国际公司经核准,于1986年7月10日注册了第254779号“正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8类:动物饲料,家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并分别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7月9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备案,正大国际公司将“正大”注册商标分别许可天津正大农牧有限公司、兰州正大有限公司、山西正大有限公司等国内数百家公司企业使用。被告商丘正大帮农饲料有限公司作为被告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生产良种猪高档浓缩饲料和良种肥育猪高档浓缩饲料,上述产品包装袋上标示“郑州正大、名牌饲料、河南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等字样和名称,生产商为“商丘正大邦农饲料有限公司”。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在其网址为“www.zhengzhouzhengda.com”网站主页中有公司产品简介,其产品包装袋上均显著标明“郑州正大、名牌饲料,商丘正大帮农饲料有限公司为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商丘正大帮农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字样。
裁判结果:
我院判令被告商丘正大邦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郑州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网站域名中使用“ZHENGDA”字样,停止使用“正大”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中“正大”字号,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二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正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其产品包装袋、公司网站域名上突出使用“正大”、“ZHENGDA”字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误认为二被告与原告有关联关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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