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的精彩代理辩论词
发布日期:2017-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李某国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被上诉人邵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 一审法院限制了原告(本审上诉人,下同)的诉讼权利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对被告(本审被上诉人,下同)的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口头上要求在此基础上做伤残等级鉴定,以便确定和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但未获法院同意,以致原告在一审阶段不能申请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 二,一审法院将原告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报销的医疗费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赔偿款予以抵扣于法无据原告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是因为原告在此之前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缴纳了医保费,报销医疗费是社保部门对原告缴纳医保费的对应补偿。医保费又不是被告替原告缴纳的,社保部门为原告报销的医疗费怎么能够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赔偿款予以抵扣呢。原被告的医疗事故是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在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性质截然不同,毫不相干,二者可以相互抵扣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三,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是罔顾事实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要看伤者在受伤时是否还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入,本案原告受伤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是原告受伤时是新宁县德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如火如荼地经营着这家公司,有新宁县发改局的批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原告收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退休后不像一般的老人那样在家安享晚年,而是在外劳动奔波,其误工费应予支持。 四,一审法院裁量给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明显过低,与被告在该案中的过错和原告受到的伤害不相符,有偏袒被告之嫌本案中,原告根本不是肿瘤,不需要开刀,被告在检查结果显示不需要开刀的情况下仍然给原告开刀,存在的过错及其明显,简直是故意乱开刀(见邵医鉴字【2011】07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七,分析意见部分)。原告已是60多岁的老人,竟然还挨这冤枉的一刀,皮肉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可想而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可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828元/年×3年=32484元,而一审法院只判决3000元,有偏袒被告之嫌。 五,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本案原告的实际陪护情况判给原告陪护费由于被告的误诊,把不应该开刀的原告进行开刀,造成原告病危,需要特级护理,这有被告自己书写的病历为证。对一个病危和需要特级护理的患者,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和客观实际情况,需要有2个陪护人员才能照顾得过来,然而,一审法院只判一个人的陪护费,并且还没有按照陪护人员实际造成的收入损失计算陪护费,显失公平。 六,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判给原告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终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关注本代理人提及的上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查明案件事实,采纳本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谢谢!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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