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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与“借贷”交叉难以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赠与”与“借贷”交叉难以认定
一、案情介绍
2011年,被告因购房急需资金,原告于201112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银行卡汇入12万元。20122月,被告又带领原告前往某房产公司,原告使用信用卡为其垫付购房余款约34万元。20142月,原告向被告发函,告之其所垫付资金系向朋友借得,提示被告还款。201511月,原告再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1130日之前将近46万汇至个人银行账户,被告接函后未予理会。20169月,原告向被告又发函,再次敦促被告尽快还款,被告收函后,将函原封不动退回。其后,原告通过律师发函,被告依然无动于衷,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评析
1、关于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与原告有过一段恋爱关系,故而认定原告提供的金钱资助纯属赠与,即使原告认为当初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系赠与,但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既然系赠与性质,原告就不得再反悔。原告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返还钱款,系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出尔反尔,对于这种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被告的辩解,我们如果仔细分析,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如果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不可能给付四、五十万元,双方之间没有借条,至少双方之间关系不一般,已超出一般的朋友关系。
被告主张双方曾系情侣关系,给予的钱款属于赠与,但原告予以否认,一口咬定系借款,原告指出双方当初只是一般的同事关系,因为原告曾招聘被告作为临时助理大约有一年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对于被告来说,如果想不予返还钱款,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情侣关系,从而推断当初双方的真实意思系赠与,或者直接提供证据证明系赠与也可以。虽然有点强被告所难,因为被告可能无法提供有利证据,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也无可厚非,毕竟被告已经获取大额利益。被告最终没能提供有利证据,只在手机里发现了几张外出时为原告拍摄的照片,但都是原告的单人照,无与被告合照,且再无其他有利证据。
对于本案,我们猜想一下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如下几种:一是双方默认系情侣关系,但并未挑明,也无法对外宣称。二是被告一方误认为双方系情侣关系,但原告不认可,因为原告已与被告父亲年龄相仿,他之所以对被告予以帮助,完全出于普通朋友之情意,并无非份之想。三是双方非情侣关系。由于被告坚持声称双方曾系情侣关系,那有可能就是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试问,假如认定双方系情侣关系,是否就可以认定一定就是赠与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实际情况,双方接触时间仅一年,且年龄悬殊较大,原告有家有业,被告对此亦非常清楚。双方亦都是工薪阶层,如果非要将此定性为赠与,赠与一般要有原因,不可能无缘无故地赠与,那就是双方存在情侣关系,但这种说法让人觉得牵强,且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将此定性为借贷,即使当初原告确实表示为赠与,对于被告来说,亦未造成实质损害,因为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代付的购房款,且并未消失,还产生了巨大增值。假若说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时,荒废了一年青春,造成身心巨大的伤害,这些我们都无从评述。如果原告一开始就欺骗被告,隐瞒其有家室的情况,那有可能动机不良,会对被告造成损害,将此定性为赠与,可以算作对被告的一定补偿。但事实并非如此,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时,应该知道原告婚姻状况,其作为婚外异性有理由回避或者拒绝诱惑,所以,如果一定要将此定性为赠与,让人信服有点难。
2、关于借贷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借款合同原则上系有偿合同,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合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从借款“合意”与“交付”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果两方面都具备,则认定借贷成立,否则,一般不予认可。
本案中,认定原告向被告有“交付”的行为非常容易,因为原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刷卡形式,对于这些客观证据,法院一般不作过多审查,可以认定交付行为成立。对于借款合意的认定,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原告在汇出第一笔12万时,在转账备注栏明确注明系被告购房借款,再加上事后原告数次发函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结合这些事实,我们可以认定原告在一开始就认为其系借款,并非被告所想的赠与,但其只是原告一方行为或主张,被告又极力予以否认,认定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还是比较难。如果从生活常理来看,将此定性为借贷可能更符合客观,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试想想,双方接触时间不长,被告有何理由要求原告赠与如此大额的金钱,且原告亦是工薪阶层,该笔款项估计需原告工作几年。
3、关于不当得利
从上可以看出,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双方僵持不下,法院最终该如何评判,估计法院也很为难。如果仅从现有证据来看,认定系借贷关系的可能性较大,但被告拒绝承认系借款,要证明双方有过借款合意,对于原告来说,也是比较难的。虽然原告在第一笔汇款时注明系购房借款,但系原告单方行为,不能证明被告知晓并同意,另外后面的追讨行为,被告完全可以解释为系被告实际赠与后开始反悔。双方有可能在当时口头上谈过此事,但因未留下录音等证据,现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假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认为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事后,原告可否变更诉求,以不当得利再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呢?
关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当得利须符合以下几点: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民法通则》所称“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给付行为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比如借贷、赠与、合同、买卖、合伙、投资等,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被告主张系赠与,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若本案以借贷关系起诉被法院驳回,再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可能会以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律师点评
本案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被告愿意返还全部钱款,但因目前没有还款能力,要求延期支付,原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非常之多。起初,男、女双方可能存在某种不恰当的关系,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馈赠,如果只是金额不大的一些生活开支,将此认定为赠与一般没有问题,亦符合人之常情。但对于大额金钱的来往,且有明确用途,比如用于购房、投资公司、购买股票等,如果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系赠与或借贷,事后双方又争执较大,在认定系赠与还是借贷时应当慎之又慎,不仅要看双方起初的真实意思,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并且要考虑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此看出,认定系赠与还是借贷,特别是两者存在交叉时,难度很大。(王景林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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