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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7-0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也选择拼车出行,这样不仅能减少出行的费用,而且还能结识更多的其他朋友,在出行路途中也好有个照应,然而,随车拼车现象越来越多,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拼车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完全免费提供搭车机会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即便是这样一种出于“好意”的社会义举,主人公也不能因为道义上的高尚而涤除其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基本案情:拼车出行发生事故

  姚女士就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这样一起侵权诉讼:姚女士2016年6月底报名参加了某拼团旅行活动,2016年7月中旬,姚女士从西宁与包先生等四人一起乘坐案外人张先生的小轿车开始旅行,不幸的是,车辆在由包先生驾驶时发生事故翻车,致使姚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包先生将姚女士送入当地医院抢救。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包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注意到,包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并非其本人的,而是案外人张先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车辆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审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驾驶资质,告知机动车存在的缺陷和故障,如果出借人怠于履行此种告知义务,则应当就发生的事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应当考察包先生是否有驾驶资质,以及张先生是否审查了包先生的驾驶资质以及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若在借车行为中,张先生也存在过错,则姚女士可以将张先生也列为被告之一,要求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包先生具有完全的驾驶资质,张先生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和告知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包先生个人因疲劳驾驶等原因引发的,则张先生不具有过错,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而由对事故负全责的包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拼车的行为的定性,拼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理论上有好意同乘说、合伙说等不同看法。

  (1)所谓好意同乘说,是指不向驾驶人支付费用,即生活中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与搭车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只是情谊关系,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负合同之债。即使好意同乘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了损害,司机并不负赔偿责任,当然,这是在司机没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而言。如果驾驶员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程度,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2)合伙说,是指拼车人达成合意,为了同意目的,共同分担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与其他拼车人即存在法律关系,在旅途中因司机的责任发生的对拼车人的侵权,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具体到本案,则要考察包先生与姚女士等人是否存在合意的共同分担费用,若共同分担费用,则可以向包先生主张相应的赔偿,若姚女士等人与包先生之间是好意同乘关系,且包先生具有重大过失,也可向其主张相应的赔偿。

拼车出事故“有偿”与“无偿”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搭乘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担汽车运载的合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无偿抑或有偿,只要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均无碍于拼车这种现代出行方式作用的发挥。但是,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将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拼车出事故“交强险”与“乘客险”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案例分析拼车出事故应该怎么避免?

  针对上述情形,驾驶人员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搭乘人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乘客险”于是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在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对于乘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司机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无偿”拼车造成事故后还要对乘车人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免责协议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同时也必然造成双方车辆的损坏。许多乘车人十分关心,对于这部分损失,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损失,通常情况下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负责。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例如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影响了司机驾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车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虽然说拼车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好处的,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乘坐黑车等情况的发生,如果一旦发现应该及时报警。

  综上,拼车出行在各类出行平台日益发达的今天,拼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地区还将拼车认定为非法营运,此类问题的处理日趋复杂。然而,在拼车时,最好应在驾驶人以及其他拼车人之间签订拼车的合同,对拼车过程中的费用支付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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