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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减免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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