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第一辑公报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04 作者:133****933律师
1、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使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泰山石膏股纷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3、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征收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4、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摘要】
1、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了企业之间的留置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待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1、《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的文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仅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2、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的设备毁损灭失,承包人以其对该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且发包人对该设备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驳回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的请求的,因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及发包人设备也具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对其设备具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险类别也不同,不能相互取代。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的责任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的财产保险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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