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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7-05-04    作者:宋福文律师
劳动者拒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1335,张某某(乙方)与重庆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34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担任促销员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是重庆主城区内;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地点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进行流动;因甲方经营管理需要,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若乙方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乙方一年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含10天)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无需任何经济补偿。同日,某商贸公司派遣张某某到某百货连锁公司双碑店从事促销员工作。
2015520,某商贸公司向张某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通知张某某因工作需要于201561调往某百货连锁公司大坪店担任促销员工作,逾期不到将按规章制度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商贸公司将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张某某认为其租房在双碑,在大坪店工作距离太远晚上回家不方便,故不同意调动,也没有去大坪店报到上班。
2015610,某商贸公司又向张某某发出《到岗通知书》,通知张某某接到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立即到某百货连锁公司大坪店报到上班,否则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张某某接到通知后,仍然拒绝到大坪店报到上班。2015615,某商贸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某至今未到新工作地点报到上班,已连续旷工10天以上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且必须合理。本案中,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均不变,故需要重点审查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是否合理,。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张某某工作地点的约定是重庆市主城区内,且某商贸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张某某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流动。某商贸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张某某从某商贸公司双碑店调往大坪店,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仍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主城区内,工作岗位没有变化,薪酬待遇也没有下降,且工作地点的变化不会对张某某的工作、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故某商贸公司对张某某的工作调动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某商贸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合理调动。张某某在接到调动通知后拒不服从某商贸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某商贸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作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正常合理的工作调动,应该积极配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中,如果想要得到经济补偿,必须要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38条规定的情形,且要尽到通知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要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约定清楚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情形,即使非要变更也必须保证合理和正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要让其签字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环节的内容合法及程序合法。
 

宋福文 律师  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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