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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忙建房过程中坠楼身亡,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近日,湖南省于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侵权人和被帮工人均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54846.92元。
 
20163月,被告张某为建房,将房屋三、四楼的浇水泥工程按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丁乙。丁乙提供自有的三角吊机吊运,安装和使用均系丁乙操作。丁丙系张某内兄,受张某邀请无偿帮工。
 
2014329日,张某的房屋第四层浇筑水泥楼顶。当日,工人均在张某家吃午饭。午饭后,丁乙、丁丙来到四楼楼面施工,在吊运水泥沙石上升的过程中,因固定在楼面上三角吊机支架固定点松脱,将正在施工的丁丙扫落至地面,后丁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被告丁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被告张某向法庭陈述其将工程发包给丁乙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丁丙因生命受到侵害而死亡,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是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乙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仍从被告张某手中承接工程,且对施工属于管理,施工前没有检查三角吊机固定点是否牢固,致使安全施工的隐患没有得到排除导致固定点脱落发生事故,且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承担40%的责任。被告张某明知被告丁乙没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承包给丁乙,其对人员的选任存在一定过失,且事发当天没有在现场监督没有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对原告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丁丙从事高空作业,自己应当尽注意义务,缺乏对危险的预见性,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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