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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585号原告冯×,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红霞,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白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凯城、晏红霞,被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31日育有一子关x1。原、被告婚后一直感情不好,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儿子也不照顾,双方也无法沟通解决。被告性情粗鲁,行为鲁莽,好吃懒做,出口都是脏话,做事我行我素,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此报警7、8次之多。原告因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与被告忍受生活至今,原告一次次原谅被告的所作所为换来得是变本加厉的报复,原、被告虽然存有夫妻之名,但是已无夫妻之实,双方在家一直不说话,感情早已破裂。综上,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关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请求法院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5、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被告关×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没有破裂。我确实打过原告,但原告对此也负有责任。我愿意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也希望原告有所改变。孩子正在成长阶段,双方均应为为孩子着想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10年7月31日生一子关x1,现就读于幼儿园学前班,此次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主张关×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并提供病历、报警记录、照片为证。案件审理过程中,关×申请就其是否为关x1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关×是关x1生物学父亲。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病历、报警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等经常发生矛盾,遇有纠纷不能及时沟通有伤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应关心、爱护、尊重原告,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双方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今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沟通,遇有问题应协商解决。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全部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冯×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三千六百元,由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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