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热线疑问
2010年4月9日,原告徐某在某商业银行将20万元误存入被告李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徐某发现错误后,经多方查找要求李某返还款项,但李某拒绝返还。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返还徐某14万元,但6万元至今未还。李某称该20万元是其与案外人王某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产生的,但李某既没有申请王某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供案外人王某的证据线索。问在本案中,汇款人徐某主张失误汇款,李某主张是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所得到的20万元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至于李某主张20万元为向案外人王某的借款,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由李某承担不利后果,故其主张不成立。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当事人受损;(2)另一方当事人获益并且没有合法依据;(3)一方当事人受损与另一方当事人获益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要主张其主张的。就要举证,如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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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原告徐某在某商业银行将20万元误存入被告李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徐某发现错误后,经多方查找要求李某返还款项,但李某拒绝返还。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返还徐某14万元,但6万元至今未还。李某称该20万元是其与案外人王某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产生的,但李某既没有申请王某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供案外人王某的证据线索。问在本案中,汇款人徐某主张失误汇款,李某主张是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汇款人主张失误汇款,收款人主张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某所得到的20万元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至于李某主张20万元为向案外人王某的借款,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由李某承担不利后果,故其主张不成立。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有三:(1)一方当事人受损;(2)另一方当事人获益并且没有合法依据;(3)一方当事人受损与另一方当事人获益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要主张其主张的。就要举证,如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李某得到20万元的汇款,由于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借款的主张,故其得到的20万元汇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已返还徐某14万元,剩余6万元也应一并返还给徐某。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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