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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热线疑问
2013年10月23日,邱某向魏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2月12日,邱某至今未归还该借款。魏某唯一的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邱某称未收到借款。问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在本案中,实际交付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生效是以交付借款为要件的。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应借款,并即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出借人提供的借贷合同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则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
具体到本案,魏某据以主张邱某向其借款3万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不同于借条,借款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现邱某称其未收到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魏某应对借款合同已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借款合同不生效,邱某不用归还魏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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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邱某向魏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2月12日,邱某至今未归还该借款。魏某唯一的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邱某称未收到借款。问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在本案中,实际交付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生效是以交付借款为要件的。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应借款,并即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出借人提供的借贷合同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则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
具体到本案,魏某据以主张邱某向其借款3万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不同于借条,借款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现邱某称其未收到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魏某应对借款合同已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借款合同不生效,邱某不用归还魏某3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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