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借款向第三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向第三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

热线疑问
2003年7月1日,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确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计划在宝山区、大场、共康等区新建约10万平方米的动迁房,一旦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最终确定以上某一动迁房地块与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有关开发协议签约后,即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并由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时,前期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到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账上,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傅某代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由当时总经理谢某收取。2004年2月9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出具给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份证明,确认由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傅某代其支付给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资金先由傅某个人垫付)。同年6月9日,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再次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傅某为公司垫付保证金50万元,承诺于2007年5月30日前归还,并承担垫付期间2006年的利息支付给傅某。此后,谢某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给傅某收款收据一份,对收到傅某代某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予以确认。2007年8月2日,傅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到期,傅某要求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问在本案中,傅某将50万元交付给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呢?


热线疑问
2003年7月1日,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确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计划在宝山区、大场、共康等区新建约10万平方米的动迁房,一旦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最终确定以上某一动迁房地块与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有关开发协议签约后,即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并由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协议时,前期支付100万元保证金到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账上,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傅某代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由当时总经理谢某收取。2004年2月9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出具给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份证明,确认由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傅某代其支付给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资金先由傅某个人垫付)。同年6月9日,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再次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傅某为公司垫付保证金50万元,承诺于2007年5月30日前归还,并承担垫付期间2006年的利息支付给傅某。此后,谢某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给傅某收款收据一份,对收到傅某代某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予以确认。2007年8月2日,傅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到期,傅某要求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问在本案中,傅某将50万元交付给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向第三人交付的,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生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傅某和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生效的。
关于借款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如果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指定或者认可的人,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合同也是生效的。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傅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是经过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将傅某借给他的借款交付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并结合第一份证据“谢某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给傅某收款收据一份”,以证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确实收到某建设有限公司交付的50万元;第二份证据“2004年2月9日,某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出具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份证明,确认由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傅某代其支付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以证明傅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的是经过借款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指定交付给特定第三人的,所以傅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生效的。傅某可要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