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葛某甲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葛某甲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XX村XX组卖给吸毒人员喻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片。之后,喻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葛某甲转帐人民币200元。       二、2016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葛某甲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XX村XX组卖给吸毒人员喻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片。之后,喻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葛某甲转帐人民币200元。       三、2016年5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甲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城南居委会X组XXX号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片,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四、2015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葛某甲和葛某乙、吴某、刘某受葛某丙的邀约,欲对前晚打麻将时与葛某丙发生口角的熊某进行报复。当晚22时许,葛某甲发现熊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西门农贸市场一麻将馆打麻将,遂电话告知葛某丙,葛某甲、葛某丙、葛某乙、吴某、刘某赶至该麻将馆内,葛某丙、葛某甲、吴某分别持铁棍、砍刀等对熊某进行殴打,至熊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另查明,葛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9月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律师承办情况:葛某甲被刑事拘留后,他的父亲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希望我能为葛某甲进行辩护。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我作为葛某甲的一审辩护人参与到该案的诉讼中。我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葛某甲,从他的陈述中了解到了本案的基本情况,然后第一时间与该案的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并听取了他们对该案基本情况的介绍。从葛某甲和办案机关向我反映的情况分析,我初步判断该案的情况并非那么简单,其中的证据很有可能存在不充分的情况。      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我第一时间到检察院查阅并复制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通过阅卷,我发现葛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几乎是零口供,从中看不出他具体参与犯罪的情况。带着这些疑问,我到看守所会见葛某甲,得知在侦查阶段他认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自己相关辩解没有如实记录,然后和侦查机关产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后来就干脆不回答了。听了葛某甲的陈述,结合我最初的有关判断,我觉得必须认真地从卷宗里寻找证据的突破口,于是在会见葛某甲的时候,我仔细地在会见笔录中记录下他对本案相关细节上的陈述,尽量把他不同于侦查机关的观点记录下来。     回到律师事务所后,我拿出全案的卷宗材料,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查阅,不放过每一处关键的细节。上班时间没有看完的,晚上拿回家继续看。终于,我发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起诉意见书里,指控了五起关于葛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由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较为集中,购买毒品的人也比较固定,而当我经过仔细分析了买毒品的人的陈述和相关交易情况的书证后,这其中果然存在着问题:有几起指控证据不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葛某甲没有贩卖麻古的情况。      因为事关重大,我找到承办本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向他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当面表明了我对该案证据方面的立场,同时我建议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回到律所后我继续对本案的相关案情进行仔细研究分析,过了几天,检察院通知我,他们经过讨论采纳了我的建议,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得知这一消息,我没有懈怠,立即与该案的承办民警取得联系,并阐明我的立场,希望他们能查清葛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个月后,结果出来了。公诉机关认为原侦查机关认定的葛某甲实施的五起贩毒行为,其中有两起证据不足,最终认定了三起指控,并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这个结果对于我来讲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因为,我认为这三起指控中,仍然有一起并未被公诉机关排除。而之前,我与公诉机关明确指明了这起犯罪不能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然而,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不能轻言放弃,为了还被告人一个公正的结果,我知道我必须坚持观点,不懈努力!      与此同时,我突然收到了检察院的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葛某甲曾在2015年6月7日受他人邀约参与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拿到这份追加起诉书,我马上到看守所会见葛某甲,向他核实了案件的情况,他告诉我说当时的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有出入,因为在本次故意伤害案中,他虽然参与了,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行为。于是,我到公诉机关补充查阅并复制了关于该起故意伤害案的侦查卷宗材料。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葛某甲系受其表哥葛某丙的邀约参与犯罪,而且从相关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葛某甲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这一点与葛某甲对我讲的情况是一致的。同时,我了解到事情发生后,葛某丙代表葛某甲通过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已经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于葛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在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我到看守所同葛某甲进行了会见,并表明了我对本案的辩护观点,他也始终坚称对于指控他向喻某贩卖毒品的有一起事实并不属实,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但他担心到时候法庭不会采纳。作为辩护律师,我鼓励他勇敢地说出事实的真相,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切要依据证据来说话。最后,我告诉他,我一定尽全力为他辩护,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       该案于2017年3月3日上午在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葛某甲涉嫌三起贩卖毒品行为,其中二起均涉及到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喻某,另外一起涉及到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陈某。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喻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手机支付宝转帐记录。此前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我对相关证据已经很熟悉,对各证据的证明目的也有一个比较清晰地判断。       在对证人证言和支付宝转帐记录这两份证据进行法庭质证时,我提出:关于喻某陈述的一起发生于2016年4月的某一天,葛某甲向其贩毒的事,由于葛某甲当庭表示否认,而且葛某甲在侦查阶段对此也是否认的。加上从支付宝转帐记录上看不能准确显示是哪一天,是否是喻某陈述的那一天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重要的是,葛某甲当庭陈述他与喻某之前有过经济往来,喻某之前曾找他借过200元钱,而且也是通过支付宝还钱给他。因此,综合判断,不能排除公诉机关出示的该支付宝转账记录属于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   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庭举证质证环节,我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同时,结合庭审当庭发问,我向法庭表明了葛某甲系受他人邀约参与故意伤害案,他没有殴打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次要、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      庭审结束后,我找到主审法官充分交换意见,并向他递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提出公诉机关针对葛某甲向喻某贩卖毒品的一起事实不能成立的具体理由,请法庭充分考虑。      宣判情况:2017年4月11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以(2017)鄂90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葛某甲于2016年4月某一天向喻某贩卖毒品一节,因葛某甲与喻某两人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而就该笔200元的转帐原因再无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该笔200元转帐系喻某支付的购毒款,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辩护人龚克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在故意伤害案中,葛某甲系受他人邀约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龚克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最终,我在该案中所提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庭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给予了葛某甲比较轻的刑罚。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该案件的辩护是成功的。能为被告人查清事实,仗义执言,争取公正的裁判却是我要始终坚持做下去的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