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赔偿分析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车车上人员或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意见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不能转化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微法官提醒:上述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作为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已经为民事审判只能了道路。即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应当看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受害人是车内还是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时刻,如果被害人正处于肇事车辆内,应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本车人员”。即使受到本车的二次伤害,仍然还是属于上述规定所界定的“本车人员”范畴,不应有转化为“车外人员”的问题。 由此看见,如果事故发生时刻受害人在车内,只能按照车上人员进行赔付,而不能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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