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真正破裂?)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宋超律师
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潘某乙,现在平湖市新埭镇中心小学上学。2008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和好。原、被告于2012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女儿潘某乙随原告生活。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潘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1.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年××月××日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截止到原告诉讼之日,本案原被告分居时间不满两年,不能认定感情真正破裂。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广州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