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邓某心2010年5月7日在邵阳市锦绣园小区管道工程上班,因下雨无法施工,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锦绣园小区电信管道工程是由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工程处将劳务部分发包给邵阳市大祥区某通信维修部,属于包工不包料的单包工程。某通讯维修部的施工管理由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工程处负责监管。邓某心受伤住院后,及时向邵阳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工伤科于2010年8月27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并于2011年1月26日由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申请人认为上述二公司存在严重违规用工问题。上述二单位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
申请人诉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邵阳市大祥某通信维修部和第三人湖南省通信某有限公司邵阳市工程处支付给申请人邓某心2010年5月7日在邵阳市锦绣园小区管道工程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所致工伤赔偿款15万元。
处理结果
经过大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周某平自愿赔偿申请人邓开心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5万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某通信维修部答辩称:周某平所招员工邓某心没有维修部的委托书,对周某平招用的人员不知情,周某平与第三人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工程处所签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维修部没有盖章,负责人周某定没有签字,因此该案与其无关。申请人认为该合同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所签,申请人是由周某平叫去到合同所涉的工地上做事的,因此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有关。第三人答辩称:邓某心从未在其公司劳动注册,也从未与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邓某心从未在其公司领过劳动报酬,也未有相关财务报账;邓某心持有的工作证实为工地出入证;邓某心下班时间与其公司员工下班时间也不符;以上四点证明邓某心不是其公司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即邓琼泉律师代理意见的概要)
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是: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它把工程发包给邵阳市大祥区某通信维修部,该维修部是一个个体工商户(个人)。周某平是借邵阳市大祥区某通信维修部的牌子与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据查,邵阳市某通信维修部是在该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单位印章的。那么,该案的工伤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任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中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九八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据此,该案的工伤赔偿责任由周某平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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