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中房改房产权转继承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章、勾建诉称:被继承人张和与案外人王婷为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三被告及张三楠。勾建与张三楠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章。丰台区佑安小区410号房屋属于张和的个人财产。王婷、张和、张三楠先后去世。张和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以明确由张三楠继承涉案房屋的意愿。由于三被告的阻挠,张三楠去世前都未能形式继承权继承涉案房屋。现诉请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二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大楠辩称:1、要求核实原告律师的身份。2、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张二楠辩称:1、我母亲应当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额,其房屋行政为房改房。
被告张四楠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调取了遗嘱公证时的接谈笔录,证实了原告所言属实。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遗嘱指定继承人一同生活,且遗嘱指定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张二楠、张四楠只同意由张章个人继承。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二原告共同所有。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并且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和订立了遗嘱并进行公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系被继承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最高。故张和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根据张和的公证遗嘱,被告张三楠在张和去世后即已经发生继承效力,涉案房屋已经系张三楠所有,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妨碍其所有权取得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三楠去世,其父母先于张三楠去世,故二原告作为张三楠的配偶和子女有权继承张三楠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关于被告张大楠、张二楠主张涉案房屋中存在其母王婷份额,张和遗嘱中处分王婷份额的部分无效的请求,由于涉案房屋相关的证据显示该房屋系于王婷去世后所购得,故涉案房屋理应认定系张和的个人合法财产,于王婷无任何关系,张和有权独立处分该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没有公证过的房产遗嘱如何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2个回答0
- 未公证的房产遗嘱继承问题 5个回答10
- 请问在房产继承中不通过公证和诉讼,房产交易中心如何确认继承人 2个回答0
- 岳母的房产要立遗嘱给四个闺女继承,如何走法律程序? 2个回答0
- 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留有遗嘱指定房产归爱人一个人并已公证,遗嘱生效 19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