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收取房屋租金并将承租人赶出租房案——房地产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被告罗某军房屋租金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2007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鹏程大厦1号、30号两间门面;租期自2007年3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租金10700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租金为1300元/月。同时约定,被告必须按规定按期缴纳门面租金及水电费,租金交法为:从2008年1月开始每半年为一个周期,交租时间定在此租赁周前一星期,即先交清下一周期(半年)所有租金,然后再取得此门面在这半年里的使用权利。如被告未按时缴纳租金,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了租赁权利。被告应在2010年6月31日前交纳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元月31日的租金,被告既不按期缴纳租金,又续占该两间门面,拒不退回该两间门面,同时,被告还欠该两间门面水电费。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已得到充分证实,事实清楚。依据《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由此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请求依据予以支持。
代理人:邓琼泉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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