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经典案例------儿子财产一起得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答辩状
    答辩人:何某艳,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邵阳市大祥区马蹄路1号  单元  号。    被答辩人:龙某托,男,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紫竹林  号附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不具备离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大祥区法院在2014年的判决书中已查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1994年7月份期间,在参加高中夏令营活动期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这充分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经过了9年的充分了解,积累了9年的感情才结的婚,可谓婚前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极其深厚。接下来又经过4年的相濡以沫的厮守,生了儿子龙湘源,这更加强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纽带。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没有固定工作,常年在外谋生奔波,彼此聚少离多,但这是现代生活的常态,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了谋生工作不在一起,但一直有电信之间的沟通。    二,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通过此次诉讼,把夫妻共同财产查明一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3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在津市市买了28.47平方米的门面一间(详见答辩人提供的房产档案);2010年12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又开了东莞市某英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是9万元,具体由被答辩人在负责经营;另外,被答辩人还借了答辩人47000元钱至今还有3.7万元未还给答辩人。夫妻之间没有对外债务。    三,虽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但也愿意就婚生小孩龙某源的直接抚养情况说清楚。    婚生小孩龙某源是在答辩人经常居住地邵阳市出生的,出生后至今一直与答辩人一起在邵阳市生活学习,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地,很少与龙某源在一起,父子之间没有什么感情,所以只能由答辩人继续直接抚养龙某源,被答辩人应负起做父亲的责任,及时主动地支付抚养费,每月至少支付1400元。
                                        答辩人:
                                     2015年8月   日
                                  代理人: 邓琼泉 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崔晓文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