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03155号
原告:封某某 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原告因子宫肌瘤到被告处进行手术,术后原告出现失语、右侧上下肢瘫痪等症状。原告委托李玉恩律师后诉至法院,经连云港市医学会鉴定、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被告应承担50%赔偿责任。经过庭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6701.36元,本案原被告均未上诉,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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