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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到哪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结婚登记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到哪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当事人户籍归属不同会影响到当事人所应提交的材料。
  双方户籍都在内地的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1)居民身份证。(2)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供:(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供:(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经中户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和本人与对方当事人物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直接由中国与驻该国使(领)事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和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出具该国与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事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供:(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事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事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事馆认证。
  我国的结婚登记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定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而言,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地居民同港、澳、华侨在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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