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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1998年,胡某和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因为胡某与张某当时忙于一笔重要的生意,便委托他人在民政局找熟人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9月,张某和胡某的女儿出生。2002年10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亿元遗产。2003年3月,胡某之母将为胡某、张某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是对于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过去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为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中,胡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证必须由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亲自领取。胡某和张某并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结婚,但是两人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也要受到时效的限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对行政行为的一般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超过二十年,法院也不再受理。而行政复议的时效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法院也可能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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