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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居四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分居必然导致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7-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因分居四年而向法院起诉离婚

武某(男)与贾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在分居期间,两人在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承担扶义务。2000年11月,两人经父母和亲友调解,恢复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自2001年2月,武某以夫妻二人分居达四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分居期间曾恢复同居是否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种意见: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武某与贾某先后两次分居,达四年之久,说明夫妻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另一种意见:他们两人第一次分居满二年,但两人后来又恢复了同居生活,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第二次分居不满二年,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期限,不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必然导致离婚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夫妻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至于分居满二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本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二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但并不是表示已经和好。

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的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就本案而言,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四年之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以上事实说明,武某与贾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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