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发布日期:2017-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江苏某织造公司在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后该公司再次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法院对原告的再次起诉不予受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虽明确了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劳动争议案件较为特殊,其具有仲裁前置的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当事人未进行诉讼的,原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解释》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或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应自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而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按撤诉处理,则是当事人通过不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等行为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
3.如果该类案件适用《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法院可以再次受理原告的起诉,则难以避免恶意诉讼。如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之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与制定上述《解释》的初衷相违背,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争议案件被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生效,原告就失去了进行诉讼的权利,此类案件的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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