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卖房,丈夫拒认合同,房子能卖吗?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6年9月初,黄某添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黄某兰有房要出售。黄某添与黄某兰沟通后便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房地产转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添需在9月23日当天一次性付清房款23万元给黄某兰,房产需于9月23日正式移交给黄某添使用。
合同签订完后,黄某添当天便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黄某兰交付购房款合计23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黄某兰委托其弟黄某旺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黄某添。9月25日,黄某添收到转交的涉案房门钥匙,但开门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内已被黄某兰丈夫钟某砌了砖墙,严重影响其入住和使用。黄某添无法接收到按《房地产转卖合同》约定的完整面积的房屋,与黄某兰多次通过电话沟通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均未果。
2017年1月4日,黄某添将黄某兰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卖合同》,被告黄某兰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23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和律师费。
庭审中,黄某兰辩称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已将房屋钥匙和与房屋有关的资料交给原告,完成了合同的所有义务,并没有违约。砌墙是其丈夫的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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