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首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的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前面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势变更,身份转变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当事人对明知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当事人对明知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多个公司系同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财务报表、账户,管理层和基本职能机构相同的,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要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要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 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虽然未加盖公章,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