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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属于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刘琬琳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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