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周某走私毒品罪一案(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卯粉瑶律师
周某,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住缅甸果敢自治区。因本案于201X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6日,周某驾驶藏有毒品的云S8770X猎豹越野车从缅甸老街偷渡至南伞镇富康小区路边,将车子钥匙交给黄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抓获后,民警从藏匿在云S8770X车邮箱中的20根不锈钢管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5.752千克。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8日作出(201X)临中刑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周某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周某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天外天卯粉瑶律师作为周某的二审辩护人介入本案。
二、辩护效果
卯粉瑶律师介入本案后,查阅、研究了案卷,多次会见了周某,经过深入、系统的分析探讨,挖掘出了本案证据存在的疑点和一审存在问题,并在庭审过程中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剑的激辩、客观全面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说服了法官,二审改判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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