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指定由夫妻一方继承房产的,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甜诉称,田部与王舞系夫妻,二人育有原告一女,被告系王舞与前夫之子。王舞去世后,田部购买一套田丽小区房产,并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由田甜一人继承田丽小区房产,且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现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时被告不予配合,特诉至法院,请求:涉案房屋由我继承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田力辩称,1、不认可该遗嘱,田部所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若原告给付我三十万元补偿,即可同意原告诉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田部名下。田部的遗嘱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2)案件受理费由田甜负担。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田部购买涉案房屋时其妻子已经去世,所以涉案房屋并未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田部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涉案房屋系田部的遗嘱,其有权以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确认。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经过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因田部与王舞再婚时田力未成年,故田部、田力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田力也应当纳入田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由于田部作为被继承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明确要求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该公证遗嘱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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