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在先可减轻被告人罪责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年遇春律师
我是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李某一审的辩护人。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仅就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一些辩护意见,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参考:
一、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案发生起到了诱发和刺激作用,且手持凶器违法行为在先,有严重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刑责
在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喝酒后到深圳市xx区xx大厦门口与他人玩打牌,被害人xx为其中的一个打牌人xxx送外卖时,看到被告人李某桌前有钱即伸手拿钱(双方平时关系可以,逗着玩),遭到被告人李某阻止,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推搡。被害人xxx就近跑到自己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吓唬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见状随手从自己身上拔出平时烧烤用得小刀刺向被害人xxx,结果造成被害人xxx轻伤害。可以说,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发生起到了很大的诱发刺激作用,违法过错行为在先。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李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通过法庭调查完全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此案发生之前没有任何犯罪纪录……,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李某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具有切实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无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均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过。不仅认罪态度好,而且积极向被害人xxx赔偿20000元人民币,获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谅解,具有切实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这也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四、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加之酒后冲动,对被害人的诱发刺激行为反映过度,教训深刻
......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违法刺激行为诱发了本案发生,过错行为在先,加之被告人李某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案情,对其缓刑处理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2011年4月7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某区法院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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