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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特(002323)民事赔偿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徐涛律师
 雅百特(002323)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徐涛,男,1983815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新兴街学府华庭1期1栋502(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舒安乡分水村细屋徐湾3号),身份证号码:42011519830815831X
联系电话:15327446830.
被告: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43731816A,法定代表人:陆永,系董事长,联系电话:0515-8844820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我的投资损失38279.53元人民币;
2、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我因看好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和投资前景,在2017321145420秒,以每股17.56元之价,委托编号8849号申报,当日145420秒成交,购买了002323雅百特股票2900股,成交金额50964.74元,佣金40.74元,印花税0元,清算金额51005.48201732793505秒,以每股17.64元之价,委托编号1089号申报,当日93505秒成交,购买了002323雅百特股票4400股,成交金额77678.09元,佣金62.09元,印花税0元,清算金额77740.18元。一直持有该股票到2017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才完全明白我受到该公司虚假陈述之害,无可奈何之下,才择机于2017417101100秒,以综合计算每股12.42元之价,委托编号4669号申报,当日101100秒成交全部卖出002323雅百特股票7300股,成交金额90502.8元,佣金72.53元,印花税90.67元,清算金额90666元。合计亏损38242.86元。另加38242.86元在投资期间活期银行利息36.67元。累计损失38279.53元。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513日重大事项公告中披露,2017512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 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 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 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李马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给予警告,并发你别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陆永、李马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雅百特违规的事实,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涛
                                   2017年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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