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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迷信“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7-05-19    作者:陈春香律师
因大量承办刑事案件,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本人都会想到“取保候审”,他们通常把取保候审当成“捞人”,与无罪和罪轻及缓刑直接等同起来。实属对法律和司法实践一厢情愿的重大误解。
 
案例12016年3月,江苏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家属持一审判决书义愤填膺地如约来我办公室,无论如何要上诉,本来被取保候审的,判决后反而被羁押了!太不公平了,法院一定是判决错误了。我一再告知家属,改判概率最多在百分之十五,上诉改判的案件是少数,家属和被告人都对我如实告知改判概率表示赞赏,认为这样如实相告就免去了许多误解,如未改判也不会怪罪律师。结果是:上诉后被判决维持原判。
在办案过程中,家属对一审委托律师诸多抱怨,并后悔不该听信那些帮助“捞人”所谓朋友和朋友的朋友,浪费了大把大把的钱财。确实千方百计取保候审成功了,判决后还是关押到监狱里,早知如此,还不如在看守所等候审理,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开庭后就已经执行了部分刑期。
众所周知,有些司法掮客专门盯着犯罪嫌疑人家属,利用嫌疑人和家属的恐惧心理以及对法律及案情的无知,坑蒙欺骗百姓的事,不少见闻。唐某及其家属无疑成为这样的受害人,劳民伤财,刑事责任照样承担。


    



案例2:2017年1月份,也就是临近春节时,本人承接了五六个刑事案件,其中5件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承办人那边给我的回复暂时不能,直到临近逮捕审批期,所有嫌疑人都被刑事拘留满30天或35天,五个嫌疑人先后被取保候审释放。
其中有一个嫌疑人家属还收到一个不知哪路混混的电话,说给他五万元就能放人,并且可以在释放后支付5万元,家属问我是否可行,还让我去看守所与嫌疑人交流一下到底该怎么办,经过与嫌疑人沟通,其本人觉得价格太高,一两万开价他觉得可以接受。作为律师,听到这样的事情,真的很窝心,委托费他们分分计较,一说捞人支付好处费,家属就这么积极盲目不惜代价!根据这个诈骗电话的信息,我告知家属,百分之九十九快要释放人了,本来羁押时间也快30多天了,不批捕就该释放人,明明是骗钱的电话。果然,被羁押35天后,派出所急匆匆通知我让家属交保证金,过年前,人被释放了,欢天喜地,还没有上当受骗,家属和当事人电话来感激不尽。
其中一个嫌疑人家属,每次来律所都弄得我办公室鸡飞狗跳的闹心气氛,他认为他20岁的孩子羁押在看守所是不该的,哪怕倾家荡产(尽管他并无家产可倾荡)也要把孩子“捞”出来,律师要努力,他自己也会用其他办法的。因为这个20岁的孩子涉案比较复杂,人员众多,而且实际涉案情节较重,但供述的较轻,根据供述的情况,可以取保候审,拘留期间,该20岁孩子一直在协助警察侦查,为了整个案件顺利侦查需要,自然不适合快速取保候审。除夕前一天,这个20岁的孩子取保候审。那个刚愎自用的父亲,在电话地叫嚣:律师有什么用??!
对这样无明之人的极端言行,案件做多了,人见多了,也不足为怪。
因为他用了其他办法,花了其他钱财。所以他就认为,取保候审是得益于他花费的钱财。
我无言以对,所幸,其他四个嫌疑人家属没有走火入魔,否则我都怀疑,取保候审是个什么鬼?!足以毁灭律师的法律信仰了!!




          
首先,对“取保候审”,有如下主要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备注: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缴纳至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银行,不要在路边随便交给自称为警察的人)

其次,也并非次要,了解一下对“逮捕”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法律条文及司法实况,被刑事拘留后37天内,有三种处理可能第一,经过侦查,未侦查到充分确凿证据证实嫌疑人有罪,或者证据显示嫌疑人违法情节不足以入罪,就会不追究刑事责任释放;第二种,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第三种,不羁押,不影响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批准取保候审。等候审理,根据全案情况,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期执行,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困惑一:为什么被取保候审了,又判处实刑?
第一,通过各种歪门邪道获得取保候审,不该取保候审的被取保;
第二,涉案人员较多,取保候审不够精准,情节最轻的没有取保候审,开庭审理时,最轻量刑都已被羁押到实际刑期,其他人相对较重的被告人都基本判决实刑,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遵循“木桶效应”,刑期最低的人决定较重的刑期虚实。所以,实践中,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开庭审理终结,之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宣告判处实刑的,可谓屡见不鲜。所以同一案件,不必过于担心在取保候审中审批的故意或过失不公现象,决定刑期虚实的是情节最轻的被告人。
 
困惑二:为什么同等涉案情节不同案件,有些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有些没有?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 : 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二,保人权,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决定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是实际涉案情况,但实际审批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举个例子,甲涉嫌诈骗金额3万元,嫌疑人甲如果是单独作案,案发后退赃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很大可能就取保候审;乙同样涉嫌诈骗金额3万元,嫌疑人乙如果是团伙作案,并有很多名嫌疑人未归案或在逃,乙要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就增大,因为对其取保候审可能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能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很多,所以实践中,取保候审并没有法条规定的那么简单易行。
必须注意到的是,上述法条明示,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
 
综上,为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取保候审不至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都会被取保候审。千方百计不惜代价获得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也不足为奇,毕竟,法院判决案件要考虑司法公正与个案平衡。
 
对待取保候审,要有理性和风险意识。不值得迷信。
务必警惕套路!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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