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借名买房”纠纷中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5-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杜六、肖昂共同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育有被告杜牛一子,被告二人系系夫妻。原被告双方曾达成一致,由原告出资,借被告名义购买朝阳区黄里小区203号房屋,该房屋购买后实际仍由原告二人享有房屋产权。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二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杜牛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高雪辩称:涉案房屋系二原告赠与我二人,系我二人夫妻共有财产,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二被告与案外人庄小梦、岳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房屋首付款及剩余房款确由二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现由被告高雪居住。2、被告高雪曾诉讼离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3、高雪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四人的交谈录音,录音中原告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系赠与被告二人。二原告认可该录音,但是其称高雪随后又同意涉案房屋系借名购买。4、高雪向法院提交与涉案房屋相关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及物业费发票、其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涉案房屋物业费、燃气费、偿还房贷的交易明细单),想以此证明二被告使用涉案房屋并为其偿还贷款的事实。但是被告杜牛称涉案房屋的后期费用系由二原告负担的。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二原告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了涉案房屋系二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其二人对于“借名买房”,即二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达成一致,二原告借二被告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主张,其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原告对于其主张并未能提供有效充足的证据证明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其负有举证责任但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被告高雪提供的双方谈话录音、涉案房屋贷款偿还情况及使用居住状况等证据,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高雪所主张的事实,并且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相信二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存在,并且二原告亦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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