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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广西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5-19    作者:王思军律师
  案情:广西某公司专门生产焦糖色等食品原料。2014年,广西公司与寿光某公司签订合同,寿光公司分五次采购广西公司焦糖色,累计货款共计30余万元。广西公司供货并开具发票后,寿光公司分文未付,一拖再拖。
接手案件后,我与公司详细准备起诉材料,审查供货合同、订货单、入库单、发票、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广西公司平时的合同管理相对不错,各种送货的证据齐备。立案之后开庭,在我方充分的证据面前,虽然寿光公司百般抗辩,但最终法院判决寿光公司立即支付广西公司货款3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现实中,很多公司平时的合同管理相当疏忽,有时没有供货合同,导致价款无法算清;有的送货没有签收单,对方否认收货时无证据证明;有的送货签收单上签字随便,事后签字人无法查找;有的没有发票签收单据。以上种种疏忽,不发生纠纷则罢,一旦发生纠纷,再补充证据因对方的不配合导致困难重重,因为证据的缺失,往往导致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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