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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错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分担,应该是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老师说是无过错责任,那么按责任承担,机动车略重怎么理解呢。因为责任大小,交管部门往往是按过错来认定的,也即最终仍按过错来分的。是否应理解为过错责任呢?

  【回复】不一样的,这里过错只是决定如何承担的参考因素之一,并非承担责任与否的决定因素。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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